(2017)黑0104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辉强与闫秋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辉强,闫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935号申请执行人:谢辉强,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麒麟华府16号楼1208号。被执行人:闫秋明,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341-2号珠江骏景小区9栋6单元501室。本院在谢辉强与闫秋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闫秋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闫秋明在银行的存款(数额及冻结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