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焦作市盛德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河南省智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盛德建筑设备租赁站,河南省智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171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盛德建筑设备租赁站。被执行人河南省智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焦作市盛德建筑设备租赁站诉河南省智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发达成和解协议,正在按照协议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