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姚长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长泉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1刑初6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长泉,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高中肄业文化,农民,家住上饶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公诉刑诉字[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长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长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长泉系上饶县五府山镇金钟山村村民,姚长泉多年前购买一支土铳及火药用于保护农作物不被野猪毁坏。2016年10月17日晚21时许,被告人姚长泉持土铳在金钟山村委会附近打猎,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上饶市公安局司法鉴定被告人姚长泉所持有类枪支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姚长泉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查询,现场照片、扣押物品照片、扣押清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上饶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姚长泉进行社会调查,认为其在当地表现良好,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姚长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姚长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当庭认罪,且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人姚长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忠旺代理审判员 周丽君人民陪审员 徐军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梦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