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向军与江苏创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向军,江苏创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军,江苏创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财保26号申请人向军,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申请人江苏创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三堡乡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汉喜,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苏中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北门大街344号。法定代表人蒋建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向军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2001726836059158118的银行账号,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创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淮安市淮安区学府壹号的房产,共计保全总价值为12668000元人民币。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额保单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2001726836059158118的银行账号,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创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淮安市淮安区学府壹号的房产,共计保全总价值为12668000元人民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审判长 梁春林审判员 陈 慧审判员 于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