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民终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抚州市宇恒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汤园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抚州市宇恒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汤园莲,抚州市六水桥街头公园建设领导小组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民终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抚州市宇恒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市直办公楼2号楼8楼。法定代表人:曾腊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建文,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园莲,女,汉族,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饶伟斌、陈贵珍,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被告:抚州市六水桥街头公园建设领导小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建文,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抚州市宇恒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汤园莲、原审被告抚州市六水桥街头公园建设领导小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6)赣1002民初字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宇恒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汤园莲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同意返还汤园莲50000元,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由汤园莲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1、本案所涉六水桥游园及安置住宅房屋工程建设项目属抚州市人民政府重点建设工程,其投资建设主体为抚州市人民政府,有别于一般商品住宅房屋开发建设。而上诉人属当地国有企业,系执行该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人,非该项目投资开发建设的主体。2、抚州市六水桥街头公园建设领导小组系抚州市委、市政府为建设市政府重点工程项目而组织成立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是具有专项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本案所涉安居住宅房屋建设工程应归属该领导小组专项行政组织管理。3、本案所涉安居住宅房屋建设工程由原设计为33层楼变更为31层的决定是由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而上诉人仅是执行该项决定的具体实施人之一,变更楼房层数的决定不是上诉人,因此上诉人不承担因楼层变更设计的任何责任,也不应承担本案所谓的违约责任。二、抚州市六水桥街头公园建设领导小组的组织成员包括了各政府行政管理机关,以及立法、司法机关等,因此其组织会议决定具有该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与实施的行政管理属性与权利,其作出的决定具有法令性,必须遵守。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是错误的,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汤园莲辩称,六水桥小游园项目是由上诉人开发的,我方于2014年10月11日向上诉人购买其开发项目的二号楼3202号商品房,并交纳定金5万元。但上诉人未按照约定交付3202号商品房,存在违约行为,抚州市六水桥街头公园建设领导小组的会议纪要也反映出了出卖方即上诉人自行变更原有规划方案,存在过错。六水桥街头公园建设领导小组是本案适格主体,应该承担责任。抚州市六水桥街头公园建设领导小组述称,1、六水桥街头公园建设领导小组是市委市政府为领导实施而专门设立的领导小组,其职能就是代表市委市政府,对涉案重点工程实施的一个组织领导机构,但不是适格的民事主体;2、领导小组为实施涉案重点工程所做出的规范性的意见,包括上诉人在内的所有实施涉案重点工程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遵守;3、领导小组里面就有规划、设计、施工、司法等,对于本案来说就是一个规划,所以领导小组决定由33层变更为31层相当于规划局做出的决定;4、这33层当时规划批准的是,原则上为33层,也就说是可以调整的。汤园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抚州市宇恒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抚州市六水桥街头公园建设领导小组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双倍返还汤园莲支付的购房定金,计人民币十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六水桥游园及安置房工程是抚州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为推进2013年抚州市重大项目建设,中共抚州市委办公室于2013年3月21日下发抚办字(2013)18号文,由抚州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的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含抚州市六水桥街头公园建设领导小组在内)。抚州市六水桥街头公园建设领导小组职责在于组织、协调、监管重大工程的建设实施。六水桥小游园安置工程由抚州市宇恒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除安置房以外的房源向社会销售。2014年10月11日,汤园莲与抚州市宇恒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购买意向,定购六水桥小游园安置房2#楼3202房,抚州市宇恒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部工作人员向汤园莲开具了缴款单,载明:欲购房号2#-3202,面积89.38平方米,单价5,390元每平方米,总价481,785元,按揭打折后总价款462,323元,定金五万元。汤园莲刷卡交款后,抚州市宇恒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部工作人员向汤园莲出具票号NO.7004801收据一份,载明收到汤园莲2#-3202购房定金人民币五万元,收据加盖的是“抚州市六水桥街头公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公章。抚州市宇恒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庭审承认定金为其收取,因工作人员失误加盖了抚州市六水桥街头公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2014年11月3日抚州市六水桥街头公园建设领导小组召开六水桥游园及安置房项目领导小组工作调度会议,会议明确“尽管市发改委抚发改涉审字第(2012)54号文批复的安置房楼层数为两栋33层安置房,但考虑到楼层对西北方向已建房屋群众生活的影响,同意将楼层数A栋调整为32层、B栋调整为31层。市投资(集团)公司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均要按调整后的方案进行设计调整和施工的组织,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按期完成。对已销售预定的房屋业主要及时告知并做好解释工作取得谅解。”后抚州市宇恒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电话、信函对换房或退款事宜与汤园莲进行过沟通,汤园莲庭审承认2015年4月知晓所购房屋不复存在。2015年10月26日,抚州市宇恒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再通过邮政快递通知汤园莲在2015年11月1日办理调换房手续,如仍未办理,同意返还定金50,000元,汤园莲拒收了该邮件。一审法院认为,汤园莲欲购买六水桥小游园安置房2#楼3202房,已向抚州市宇恒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购房定金五万元,有缴款单和收据为凭,抚州市宇恒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无异议,予以认定。抚州市宇恒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因政府决定对建设项目楼层降层导致汤园莲所购房屋取消建设而最终不能实现定购房屋目的,有不可抗力因素,责任并不在己方,依法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提交了《抚州市六水桥街头公园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纪要》予以支持。汤园莲认为,该会议纪要反映了作为出卖一方的建设领导小组自行变更原有规划方案,存在过错。一审法院认为该会议纪要是抚州市六水桥街头公园建设领导小组工作过程中的会议记录摘要,该会议纪要需最终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的生效文书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该证据并不能证明因政府原因改变规划设计,故对抚州市宇恒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抚州市宇恒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向汤园莲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对于汤园莲要求抚州市六水桥街头公园建设领导小组承担连带返还责任的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抚州市六水桥街头公园建设领导小组系抚州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工作领导小组,不是独立经济实体,不具法人资格,定金收据上虽加盖了该领导小组公章,但该款实际为抚州市宇恒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故汤园莲主张抚州市六水桥街头公园建设领导小组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理由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抚州市宇恒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汤园莲购房定金,计人民币十万元;二、驳回汤园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抚州市宇恒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根据抚州市六水桥街头公园建设领导小组的会议纪要要求调整楼层,导致不能交付被上诉人所定购的房屋,其行为虽然是执行抚州市六水桥街头公园建设领导小组的会议纪要,但该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不能据此免除其行为因违约而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故上诉人对此行为仍应向合同相对人汤园莲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汤园莲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抚州市宇恒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抚州市宇恒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长峰审判员 邹志伟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华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