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辖终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与西安德森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德森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德森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泾河工业园泾高路(七横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崔健,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装备制造基地裕翔街169号。法定代表人:杨葆英,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西安德森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2民初59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西安德森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年度采购协议》约定,发生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并明确合同签订地:西安。根据法律规定,该约定属约定不明。本案应适用法定管辖确认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西安市泾河工业园泾高路(七横路)北侧,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共签订两份涉案合同,《气瓶购销合同》及《年度采购协议》,两份合同均约定:发生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其中,《气瓶购销合同》中明确标明合同签订地:西安市幸福北路71号。因此,本案约定管辖合法有效,本案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西安市幸福北路71号属西安市新城区辖区,故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为协议管辖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彩玲审 判 员 孙叶花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