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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民初15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孙庆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孙庆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15492号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陆成。委托代理人姚莹莹。委托代理人张可可。被告孙庆,男,1977年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方芳,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源,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庆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亮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