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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志艺与钟志坚、谢嘉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艺,钟志坚,谢嘉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2262号原告:李志艺,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阳,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志坚,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谢嘉津,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李志艺与被告钟志坚、谢嘉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颖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因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吴 颖人民陪审员  苏丽英人民陪审员  许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魏群灵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