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志艺与钟志坚、谢嘉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艺,钟志坚,谢嘉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2262号原告:李志艺,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阳,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志坚,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谢嘉津,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李志艺与被告钟志坚、谢嘉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颖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因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吴 颖人民陪审员 苏丽英人民陪审员 许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魏群灵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