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淮南东华劳务有限公司与苏永扣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东华劳务有限公司,苏永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1865号原告:淮南东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洞山迎宾路,组织机构代码79013298-X。法定代表人:雷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鸣,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苏永扣,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淮南东华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永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淮南东华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东华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东华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淮南东华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祺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