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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肥市聚味堂食品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肥市聚味堂食品有限公司,孙艳华,彭华丽,胡磊,李志勇,李锐,胡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299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招行大厦13层,组织机构代码68361863-4。法定代表人:卜廷川,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市聚味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科技开发区祥和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67261795-1。法定代表人:孙艳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孙艳华,男,197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彭华丽,女,197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胡磊,男,1973年5月3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李志勇,男,1980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被执行人:陆娜,女,1984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李锐,男,1964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胡晓红,女,196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合肥市聚味堂食品有限公司、孙艳华、彭华丽、胡磊、李志勇、陆娜、李锐、胡晓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锐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房产、李志勇、陆娜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房产、陆娜名下位于合肥市肥东龙岗开发区房产。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