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恢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爱玉与李明东、刘希芹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玉,李明东,刘希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恢190号申请执行人王爱玉,男,1957年3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明东,男,1967年4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希芹,男,1964年2月9日生,汉族。关于王爱玉申请执行刘希芹、李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滑王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希芹、李明东没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爱玉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制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在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王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青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