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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李月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月萍,陈海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2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默,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月萍,女,195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海钢,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月萍、原审被告陈海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民初6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5.6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2.8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岑华春审判员  李迎昌审判员  王江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维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