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民辖终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广州市达中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逸龙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市博盟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77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博盟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市达中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逸龙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7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博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胡谦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仁健,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浩,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达中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谭建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妙怡,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逸龙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孔宪新。上诉人广州市博盟广告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3民初69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市博盟广告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地为广州市广州大道中938号南方通信大厦5楼,上诉人住所地应以该地址为准。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本市荔湾区恩宁路258-262号,在原审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提出其实际经营地址在广州市广州大道中938号南方通信大厦5楼,上诉人至今未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