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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献县力业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李献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力业建筑器材租赁站,李献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176号原告:献县力业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经营者:吕志兵,男,,汉族,住献县。被告:李献雨,男,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献县力业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李献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献县力业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献县力业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计1370元,由献县力业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审 判 员  张冬梅代理审判员  高 勇代理审判员  李平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