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5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陈国辉与梁幼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辉,梁幼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5民初197号原告:陈国辉,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梁幼连,女,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陈国辉诉被告梁幼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陈国辉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辉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国辉负担。审判员 黄文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