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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5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陈国辉与梁幼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辉,梁幼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5民初197号原告:陈国辉,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梁幼连,女,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陈国辉诉被告梁幼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陈国辉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辉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国辉负担。审判员  黄文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