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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刑终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胡丽展、王学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丽展,王学礼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刑终21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浚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丽展,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5年2月6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同年4月1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30日被浚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学礼,男,195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5年2月6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3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处菏泽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济南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6年1月18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浚县人民法院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学礼、胡丽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豫0621刑初266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王学礼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二、被告人胡丽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三、被告人王学礼退出赃款40400元及被告人胡丽展退出赃款9900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四、被告人王学礼、胡丽展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胡丽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丽展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丽展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丽展撤回上诉。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1刑初2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建芳审 判 员  李永刚代理审判员  冯艳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园园本案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