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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民终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秦绪华、贵州力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绪华,贵州力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3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秦绪华,男,1975年8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系贵州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10147755。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江,系贵州佰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1160911308。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贵州力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庙冲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6296792-3。法定代表人:吕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XX德,男,1989年12月25日生,布依族,系该公司职工,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原审第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庙冲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21442516-X。法定代表人:禹荣安,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秦绪华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力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1民初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1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秦绪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9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景强审判员  高良萍审判员  谭茶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凤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