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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小云诉杨永华、李道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云,杨永华,李道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1326号原告:王小云,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现住遵义市海尔大道区。被告:杨永华,男,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俊,贵州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道功,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濮阳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4113804XT。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乌江大厦*楼。主要负责人:张家骐,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尚,男,系该公司员工。原告王小云诉被告杨永华、李道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王小云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云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小云负担。审判员  刘正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