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段博义、张进艺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0325执282号段博义、张进艺:本院(2016)豫0325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段博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执行标的35600元,执行费438元由张进艺承担。此案执行已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