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22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郧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郧西县神龙茶业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郧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郧西县神龙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322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郧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西街**号。法定代表人:朱美林,系该局局长职务。被执行人:郧西县神龙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光明街***号。法定代表人:陈坤,该公司负责人。郧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郧西县神农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郧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西)食药监食罚[2016]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现申请执行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郧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西)食药监食罚[2016]83号决定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强制执行。审判长 董 斌审判员 张 勤审判员 罗德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