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志豪、苏素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志豪,苏素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926号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屿后南里223号翔辉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541937。法定代表人:郑泉忠,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憬镕,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苏志豪,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龙岩市,被告:苏素春,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龙岩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豪,男,身份事项同上,系被告苏素春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志豪、苏素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苏志豪、苏素春已付清尚欠的物业费、公摊水电费,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琳婷(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