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6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曹省委与宋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省委,宋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02民初6692号原告曹省委,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宋飞,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平舆县,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曹省委与被告宋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省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省委诉称,2016年3月30日,其向被告宋飞借款9万元,后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还款5万元,当日宋飞以没有全部还款为由,强行将原告的汉兰达轿车(豫Q×××××)开走。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还款,被告拒不见面,也不将车辆归还,无奈原告于2016年8月向南海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以不构成刑事案件为由不予立案。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汉兰达轿车(豫Q×××××,价值15万元)。被告宋飞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0日,在驻马店市××城区××与××交叉口处,原告曹省委找被告宋飞借款9万元,当时案外人赵威(赵威系原告曹省委朋友,赵威通过他人又认识被告宋飞)在开着原告曹省委的豫Q×××××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汉兰达轿车)办事。宋飞说把车(豫Q×××××)借走用几天,赵威想着都是朋友就把曹省委的豫Q×××××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交给宋飞使用。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宋飞联系返还借款、返还车辆,但被告宋飞拒不见面,也不将车辆返还原告。2016年8月18日,原告曹省委、案外人赵威以原告曹省委的豫Q×××××汉兰达轿车被被告宋飞骗走为由,向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报案,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经甄别,认为原告曹省委、案外人赵威所反映的车辆被宋飞开走系经济纠纷,构不成犯罪,告知原告曹省委、案外人赵威到法院起诉,为此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在卷,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因曹省委借宋飞款,宋飞长期占用曹省委豫Q×××××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不还,已形成对曹省委车辆的无权占有,侵害了曹省委的财产所有权,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告曹省委要求被告宋飞返还车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宋飞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原告曹省委的豫Q×××××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返还原告曹省委。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宋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世一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人民陪审员 黄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文天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