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朱庆珍诉沈阳铁路局延吉货运中心延吉营业部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珍,沈阳铁路局延吉货运中心延吉营业部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869号原告:朱庆珍,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委托代理人:李仙女,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铁路局延吉货运中心延吉营业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庆珍诉被告沈阳铁路局延吉货运中心延吉营业部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庆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庆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念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