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与姚静、黄俊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姚静,黄俊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百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10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地址:个旧市人民路279号。法定代表人杨俊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姚静,女,196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黄俊辉,男,1971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与被执行人姚静、黄俊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14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516626.26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由被执行人姚静、黄俊辉于2017年4月20日起,每个月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30000元,直至案款付清为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10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币7566元,由被执行人姚静、黄俊辉交纳(未交)。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葛文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