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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严朋振与捷运环保材料(江苏)有限公司、姜堰区吉润竹制品加工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朋振,捷运环保材料(江苏)有限公司,姜堰区吉润竹制品加工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1872号原告:严朋振,男,195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海安县。被告:捷运环保材料(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537995530,住所地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陈庄村。法定代表人:WONGTECKTIN,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华,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堰区吉润竹制品加工厂,注册号321284600564259,经营场所娄庄镇东阳村。经营者:景明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月琴,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朋振与被告捷运环保材料(江苏)有限公司、姜堰区吉润竹制品加工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朋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