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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2015)闽民初字第122号民原告北京长富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被告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王建业、黄秀丽、第三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长富投资基金,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王建业,黄秀丽,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闽民初字第122号原告:北京长富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佟铁成,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海、郭帆,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国标。被告: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业。被告:王建业,男,汉族,1965年4月10日出生。被告:黄秀丽,女,汉族,1965年12月3日出生。第三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负责人:王少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煌,公司职员。原告北京长富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长富)因与被告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联卫浴)、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水暖)、王建业、黄秀丽、第三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以下简称海峡银行南安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长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帆、第三人海峡银行南安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联卫浴、辉煌水暖、王建业、黄秀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长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欧联卫浴立即偿还北京长富借款本金10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复利(利息和复利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8月31日止的利息和复利合计6136822.22元);2、判令辉煌水暖、王建业、黄秀丽对欧联卫浴上述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复利等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北京长富实现本案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由欧联卫浴、辉煌水暖、王建业及黄秀丽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9日,北京长富、海峡银行南安支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欧联卫浴、辉煌水暖、王建业和黄秀丽签订《融资合作协议》,约定北京长富委托海峡银行南安支行向欧联卫浴发放委托贷款。在《融资合作协议》基础上,2014年3月19日,北京长富和海峡银行南安支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由北京长富委托第三人海峡银行南安支行向欧联卫浴发放贷款1亿元。同日,海峡银行南安支行和欧联卫浴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海峡银行南安支行受北京长富委托,向欧联卫浴发放1亿元借款,借款期限从2014年3月25日至2016年3月25日,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借款年利率12%,借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若欧联卫浴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借款本金或利息,即构成违约,海峡银行南安支行有权视所有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欧联卫浴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有权解除本合同。辉煌水暖与海峡银行南安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王建业、黄秀丽向海峡银行南安支行出具《个人担保函》,由辉煌水暖、王建业和黄秀丽对欧联卫浴上述《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债务的偿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融资合作协议》第2.5条约定,海峡银行南安支行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下对欧联卫浴的权利应按照北京长富的要求授权北京长富行使,包括欧联卫浴不履约时的追索权。《融资合作协议》第2.5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海峡银行南安支行与欧联卫浴签订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直接约束北京长富与欧联卫浴。海峡银行南安支行述称,同意北京长富的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北京长富起诉的事实。本院另查明,北京长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10万元。本院认为,北京长富与欧联卫浴、辉煌水暖、王建业、黄秀丽、海峡银行南安支行签订的《融资合作协议》,北京长富与海峡银行南安支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欧联卫浴与海峡银行南安支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辉煌水暖与海峡银行南安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王建业、黄秀丽出具的《个人担保函》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故上述合同均合法有效。北京长富已经依约通过海峡银行南安支行向欧联卫浴发放贷款1亿元,但欧联卫浴逾期支付利息,已经构成违约,故依据双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欧联卫浴应返还尚欠的借款本金、利息和复利。《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欧联卫浴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清偿借款本金(包括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的,就其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含当日)按本合同借款利率上浮100%以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清偿借款利息的,就其到期应付而未付利息自逾期之日起(含当日)按逾期罚息利率以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故北京长富请求欧联卫浴对1亿元借款本金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本院予以支持。海峡银行南安支行以自己名义,在北京长富的授权范围内与欧联卫浴订立合同,欧联卫浴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北京长富与海峡银行南安支行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直接约束北京长富和欧联卫浴。综上所述,北京长富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欧联卫浴、辉煌水暖、王建业、黄秀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北京长富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借款本金10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复利(利息和复利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8月31日止的利息和复利为6136822.22元);二、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长富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实现本案债权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用10万元;三、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王建业、黄秀丽对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复利等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2484.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王建业、黄秀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炳荣审 判 员  林 毅代理审判员  黄 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振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