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民初10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卜佑江与常志立、孟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佑江,常志立,孟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1051-1号原告:卜佑江。委托代理人田佳佳、冯红兰,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志立。被告:孟莉。关于原告卜佑江诉被告常志立、孟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卜佑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常志立、孟莉在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崔 嵬审 判 员 冯芝娟人民陪审员 秦 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