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4司惩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英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唐美玲行政处罚执行案决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鄂1124司惩3号之一被拘留人:唐美玲,女,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本院在执行(2017)鄂1124执89号英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唐美玲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唐美玲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唐美玲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内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