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执27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长发与孙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长发,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27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长发,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孙静,女,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以(2015)新民保字第27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孙静所有的位于新烟街道办事处烟厂大街北侧滨河帝城63号楼1单元407室(房产证号为:10××60)的房产一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48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孙静在规定限期内履行还款,但被执行人孙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孙静所有的位于新烟街道办事处烟厂大街北侧滨河帝城63号楼1单元407室(房产证号为:10××60)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瑞甫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柳秋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