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2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永禧装饰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华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永禧装饰营造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华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2792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永禧装饰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通园路666号。法定代表人:李广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被告:苏州华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银河路168号1幢。法定代表人:陶敏根。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永禧装饰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永禧装饰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永禧装饰营造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永禧装饰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3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永禧装饰营造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宝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立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