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81执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韩绍朋与单申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绍朋,单申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81执保58号申请人:韩绍朋,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市。被申请人:单申国,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市。申请人韩绍朋与被申请人单申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韩绍朋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单申国银行存款6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并提供韩绍朋所有的位于津市市新洲镇东街的津国用(2003)字第01482号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韩绍朋关于对被申请人单申国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单申国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冻结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其等值财产;二、查封韩绍朋所有的位于津市市新洲镇东街的津国用(2003)字第01482号土地使用权;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四、冻结、查封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的具体财产及其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周业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鲁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