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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8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赵敬禹与张后立、李纯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敬禹,张后立,李纯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8788号原告赵敬禹,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李瑛,女,汉族,住胶州市,系胶州胶州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后立,男,汉族,住成武县。被告李纯纯,女,汉族,住即墨市。原告赵敬禹与被告张后立、李纯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也未能再提供被告准确的可供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敬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如���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盛 磊代理审判员  杨乐斐人民陪审员  逄金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