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刑终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廖凤凤、刘文平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凤凤,刘文平,谢月发,曾秀兰,杨冬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420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凤凤,女,1986年4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文盲,务农,住瑞金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刘文平,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瑞金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6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谢月发,女,1975年11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瑞金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曾秀兰,女,1976年11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西省瑞金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6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杨冬香,女,1978年1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瑞金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2017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文平、谢月发、曾秀兰、杨冬香、廖凤凤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81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刘文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曾秀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廖凤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被告人谢月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五、被告人杨冬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六、五被告人家属代为缴纳的赔偿款9000元,发还给被害人蔡某4000元、被害人刘某1、陈某1000元、被害人黄某1000元、被害人刘某22000元、被害人尚某1000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凤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凤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廖凤凤、原审被告人黄宁波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廖凤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廖凤凤撤回上诉。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2刑初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越新审 判 员 陈志煌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萍萍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