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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吕生平与被告李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生平,李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755号原告吕生平,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住旬阳县。被告李朝林,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住旬阳县。原告吕生平与被告李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生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吕生平承担。审判员 田 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和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