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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保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新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148号之一申请人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3C4PYC8,住东明县五四路东段;被执行人李新生,男性,汉族,住东明县。关于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新生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法院2017年3月31日生效的(2017)鲁1728财保114号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李新生所有的位于东明县工业路北段东侧,房权证号为:东房(私)字第××号房产、李新生所有的位于东关菜市场新街18号东房(私)字第××号房产二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新生所有的东明县工业路北段东侧房产证号:东房(私)字第××号,东明县东关菜市场新街18号房产证号:东房(私)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逯 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谷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