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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破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华吉实业有限公司、郑建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华吉实业有限公司,郑建范,宁波海山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破申2号申请人:马鞍山市华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王吉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邦礼,该公司员工。申请人:郑建范,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系浙江恒宁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浙江省象山县。被申请人:宁波海山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爵溪街道北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赵家斌,该公司董事长。2016年11月11日,申请人马鞍山市华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吉公司)、郑建范以宁波海山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山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海山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审查。本院查明:海山公司于2003年12月2日经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注册资本9800万元,法定代表人赵家斌。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爵溪北塘工业区。经营范围为高档纸及纸板生产(新闻纸除外)。法人投资情况:上海辰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天豪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申请人郑建范提供的材料显示,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4)甬象西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海林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郑建范借款210万元,并支付利息70万元;被申请人海山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人华吉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民二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海山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华吉公司货款406024元、包装桶损失5500元。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4)甬象执委字第98号执行裁定书认为:该院在受托执行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民二初字第00220号生效民事判决中,被申请人海山公司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华吉公司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故裁定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4)甬象执委字第98号案终结执行。经象山县人民法院委托,由宁波安全三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海山公司的房地产项目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经评估,截止2015年7月15日止房地产价值为115591400元,司法处置价值为104032400元。本院认为:华吉公司、郑建范与海山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华吉公司、郑建范具备申请海山公司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海山公司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未清偿债务,可以认定海山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综上,海山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本院按照竞争方式选定规则,选定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与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案联合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申请人马鞍山市华吉实业有限公司、郑建范对宁波海山纸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与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案联合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潘丹涛审 判 员  方资南代理审判员  张颖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胡 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