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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顾栽根与释体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栽根,释体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2429号原告:顾栽根,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释体强,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顾栽根与被告释体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顾栽根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顾栽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栽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顾栽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刘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