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顾栽根与释体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栽根,释体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2429号原告:顾栽根,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释体强,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顾栽根与被告释体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顾栽根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顾栽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栽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顾栽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刘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