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董永飞与被告高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永飞,高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955号原告董永飞,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高健,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米脂县。原告董永飞与被告高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被告高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米脂县,且该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均在米脂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由米脂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将本案移送米脂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董永飞与被告高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所购买被告的半挂牵引车因被告下欠榆林市世荣工贸有限公司车辆赊销款,被米脂县人民法院依法扣押,故诉至本院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书,由被告返还购车款、挂靠费用。虽本案被告高健住所地为榆林市米脂县,但购车协议书、车辆交付地均为府谷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府谷县,故府谷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高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闫含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