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6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洪金、李仁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金,李仁德,宁津县宏鑫运输有限公司,杨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651号之二申请人:杨洪金,男,汉族,1964年12月24日出生,住宁津县。被申请人:李仁德,男,汉族,39岁,住宁津县。被申请人:宁津县宏鑫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秀升,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杨威,男,1968年2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申请人杨洪金与被申请人李仁德、宁津县宏鑫运输有限公司、杨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提供太平洋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洪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杨威所有的辽B×××××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为二年,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4月12日止,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转让、过户、毁损、隐匿等。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杨洪金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玉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清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