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某清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清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2刑初6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清,男,199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万载县人,无业,住万载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由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清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9日16时50分,在万载县三兴镇沙潭村路段,被告人李某清无证驾驶×××小客车因操作不当撞到坐在路边乘凉的李某乙、张某、龙某乙、黄某四人,造成张某、龙某乙、黄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被害人李某乙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万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清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清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赔偿了死者家属损失24万元,获得了死者家属谅解;赔偿了龙某乙2.5万元,获得了谅解;张某、黄某与李某清达成了赔偿协议,均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清在庭审中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并有其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龙某乙、黄某的陈述,证人宋某、龙某甲、李某甲和的证言,万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万公交认字[2016]第18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到案说明、事故人员伤情说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万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万)公(司)鉴(法)字[2016]02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及被告人李某清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清在事故发生后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清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春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