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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4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李秀英与马经哲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英,马经哲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4民初108号原告:李秀英,女,193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沽源县。被告:马经哲,男,192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沽源县。李秀英与马经哲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李秀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秀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秀英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满昌审判员  张惠忠审判员  刘继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武安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