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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执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柳海丽、柳海琴、吴旭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柳海丽,柳海琴,吴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2714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柳海丽,女。被执行人柳海琴,女。被执行人吴旭峰,男。关于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柳海丽、柳海琴、吴旭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民初3232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确认:一、原告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垫付的工程设备租金及利息1407425元,由被告柳海丽、柳海琴、吴旭峰于2016年9月29日前连带支付给原告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二、被告柳海丽、柳海琴、吴旭峰于2016年9月29日前连带支付给原告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114800元等。因柳海丽、柳海琴、吴旭峰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本院尚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合议庭合议后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栋审判员 邹序金审判员 王文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