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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民初2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池宗强与张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宗强,张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322民初2355号原告:池宗强,男,生于1968年11月11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凤翔县,居民。委托代理人:李菁钧,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锋,男,生于1976年2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原告池宗强与被告张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池宗强的委托代理人李菁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故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池宗强起诉称,2015年3月23日,被告通过朋友冯涛找到原告帮忙急用借款100000元,并打了借条,口头约定两个月还清,约定月息2分,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借给了被告10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催要时被告总是找借口拖延,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现原告只得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5月24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每日按19.86元计算)。原告池宗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2、借条1份。被告张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没有答辩。对原告池宗强提交的上述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视为被告放弃了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均予以采信。综上认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3月23日,被告经朋友冯涛介绍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被告于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池宗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借款人:张锋,2015年3月23日,担保人:冯涛”。原、被告未在借条上约定借款期限,也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之后,被告未及时归还上述借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原告遂于2016年11月9日状诉来院要求被告及时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5月24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每日按19.86元计算)。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被告理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作为债权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本案原、被告之间是否约定借款期限与借款利息,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约定月息2分的主张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解释,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院对原告主张按年利率5.5%从2015年5月24日至借款还清之日计算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其主张罚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月内偿还原告池宗强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原告池宗强借款利息(从2015年5月24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按年利率5.5%计算)。二、驳回原告池宗强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0元,由原告池宗强负担110元,被告张锋负担2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刘成尧审 判 员  乔静平人民陪审员  杜启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