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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马秀玲与王文庆、王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玲,王文庆,王安,马秀玲,王文庆,王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947号原告:马秀玲,女,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王文庆,男,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王安,男,满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秀玲诉被告王文庆、王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明泽审 判 员  王琳琳人民陪审员  吴显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