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马秀玲与王文庆、王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玲,王文庆,王安,马秀玲,王文庆,王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947号原告:马秀玲,女,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王文庆,男,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王安,男,满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秀玲诉被告王文庆、王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明泽审 判 员 王琳琳人民陪审员 吴显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