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民终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解文香与前郭县长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雅芹确认合同效力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解文香,前郭县长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雅芹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470号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解文香,现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辉,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前郭县长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山镇四十家子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辉,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王雅芹,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瑞瑞,吉林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解文香、前郭县长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雅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5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王雅芹于2017年4月12日以认可本案诉争《协议书》有效,同意继续履行为由,提出撤回起诉。同日,上诉人解文香(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前郭县长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以本案诉争《协议书》有效,应当继续履行为由,提出撤回一审反诉、二审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解文香、前郭县长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反诉、二审上诉,被上诉人王雅芹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524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王雅芹撤回起诉、上诉人(原审反诉原告、本诉被告)解文香、前郭县长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一审反诉、二审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王雅芹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谢文香负担。审判长 于福桐审判员 邰伟莉审判员 姚德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