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25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余邦英与李申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邦英,李申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178号申请执行人余邦英,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被执行人李申朝,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申请人余邦英与被执行人李申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7)鄂0525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邦英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申朝履行(2017)鄂0525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70000元,在执行中查明李申朝在远安祥和矿业集团洪家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五叶岗煤矿的工资61000.39元,本院予以提,扣取执行费850元,下欠9846.61元,被执行人李申朝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525执17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朱振宇审判员 高京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新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