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南昌市文道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贵溪荣腾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文道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贵溪荣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民初388号原告:南昌市文道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冬生,董事长。被告:贵溪荣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云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辉,男,系贵溪荣腾实业有限公司营销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海,律师。原告南昌市文道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贵溪荣腾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南昌市文道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昌市文道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熊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娅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