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南进杰、南进儒与南进县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进杰,南进儒,南进县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762号原告:南进杰。原告:南进儒。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永进,曲阳县恒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进县。原告南进杰、南进儒与被告南进县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南进杰、南进儒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进杰、南进儒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进杰、南进儒撤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计224元,由南进杰、南进儒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宣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