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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3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岐山蔡家坡汇利机械厂与陕西渭河式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岐山蔡家坡汇利机械厂,陕西渭河工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3民初695号原告岐山蔡家坡汇利机械厂,住所地:岐山县蔡家坡新民路。个体经营者.李军辉,汉族,陕西省岐山县人,住岐山县蔡家坡镇解放路001号301号楼4单元3层3号。委托代理人周勇,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渭河工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岐山县蔡家坡镇新建路008号。法定代表人牛军旗,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宏,该公司法务部部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岐山蔡家坡汇利机械厂与被告陕西渭河工模具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岐山蔡家坡汇利机械厂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岐山蔡家坡汇利机械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岐山蔡家坡汇利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岐山蔡家坡汇利机械厂承担。审判员  XX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