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郭金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1执26号被执行人:郭金生,曾用名郭晶生,男,1990年2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元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元阳县。被执行人郭金生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13)港刑二初字第005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人郭金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被告人郭金生未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4日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郭金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金生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郭金生无银行存款。本院经多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郭金生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支付宝等,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郭金生刑满释放后,下落不明,本院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郭金生本人和其联系方式。现被执行人郭金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郭金生列入失信人员。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财产刑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郭金生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郭金生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郭金生有可供执行财产,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郭金生的下落和联系方式。为避免本案的执行程序过分迟延,对被执行人郭金生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被执行人郭金生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郭金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明智审判员 张善华审判员 孙兴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虎 微信公众号“”